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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《爸爸去哪兒》等親子綜藝節目走紅後,不少明星帶著孩子以代言人的身份出現在各種廣告中,這種現象以後可能改變。昨日,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二審稿規定,不得利用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。今後如果違法利用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,可能面臨撤銷廣告批准、沒收廣告費用及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。(12月23日《新京報》)
  
  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禁代言廣告,合理嗎?紅辣椒評論作者互動平臺——時評聊吧論壇設置“時論鋒會”辯論帖,紅辣椒評論作者及廣大網民紛紛發表觀點。感謝各位作者及廣大網友的支持與熱情參與。經紅辣椒評論編輯整理,主要觀點如下:
  正方:合理
  
  李兆清:十周歲以下的孩子,尚處於人生的成長期,他們的世界觀、人生觀、價值觀遠未成熟。如果讓他們過早地接觸商業廣告,就會讓他們被成人世界的功利心污染。小孩子成天就想著賺錢,怎麼把心思放在學習上?
  朽蕃薯:未成年人不應該代言商業廣告,但可以參與公益公告,這是有區別的。爽歪歪不用大叔代言,但媽媽們是可以代言的。
  雞蛋灌餅:從保護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角度考慮,禁止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代言廣告很合理,過早的接觸商業,對小孩的成長不利。同時,小孩代言也缺乏保障,產品好壞他們估計也不知道,出了問題,他們又無法擔起任何責任。
  反方:不合理
  
  長沙妹子霸得蠻:允許10歲以下兒童代言,並不代表以其為職業,這也是小朋友的一種成長經歷。只要監管人嚴格控制到位,我覺得是沒問題的。
  Leesamao:兒童還是不要過早的接觸這些商業性的東西比較好,我想這對他們的成長可能更加有利!
  薑文來:為什麼是10周歲?難道14周歲就可以?定下10周歲這個線本身就有問題,缺乏科學根據。孩子代言廣告有其優勢,孩子天真無邪,說出來的話讓人感到親切,有天然的親和因素,讓孩子代言廣告有其天然優勢,只要孩子家長把好關,社會不必用法律的形式來禁止。
  羅立志:小孩子還是學習成才的階段,他們過早地進入廣告,打上小明星小財神的烙印,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是增加阻礙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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